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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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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競爭法——未來路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15]

 ■蘇錦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本年五月至八月,我們就《競爭法詳細建議》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其後在九月底發表了諮詢報告。現在是適當時候與大家回顧一下,看看政府對公眾的意見有什麼考慮,並對未來路向有什麼想法。

 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二月的一輪公眾諮詢中,市民絕大多數支持制定競爭法,但商界中有人表示關注,認為必須小心設計法例,以免給營商帶來不明朗因素,以及給合法的商業運作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鑑於這些關注,我們本年五月發表的諮詢文件,列出了50項與擬議競爭法詳細條文有關的建議。我們後來收到超過170份書面回應,當中很多見解獨到,鉅細無遺。可以看到的是,公眾仍然普遍支持以立法形式規管反競爭行為,但他們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使我們要更加小心考慮法例的詳細設計。

主要關注事項

(1)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角色

 如諮詢文件所述,為了保證日後的規管機構不會變成「無牙老虎」,我們本來打算成立一個「歐洲式」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它有權就涉及反競爭行為的個案進行調查、審理和判以懲處。調查機制和審理程序會設有相應的保障措施,而有關方面可就委員會的裁決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提出上訴,並可循法院上訴至終審法院。這制度的程序障礙最少,並且過程透明,讓對委員會裁決感到受屈者有適當的申訴途徑,執法效率較高。類似的制度在歐洲及英國看來運作良好。

 鑑於過去幾個月的兩項新發展,我們發覺有必要就這個問題重新思量。第一,公眾諮詢中不少意見書對以上的擬議組織架構表示關注,認為不符合香港普遍使用的普通法模式,即執法權與司法權清楚分立。第二,過去一年法院作出一些判決令人懷疑:准許類似擬議委員會的規管機構判處嚴格限定的民事懲處以外的補救,是否符合憲法規定。

 鑑於這些發展,我們正檢討給予擬議委員會和審裁處的權力怎樣才算合適。我們並進一步考慮法院應否審理尋求判處高額罰款的個案。畢竟,我們的目的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設計出一個既高效率又方便執行的執法機制。

(2)合併及收購

 二零零六年六月,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提出競爭法應著重禁止反競爭行為,而非針對市場結構。檢討委員會亦認為,大規模合併活動在本港非常罕見,因此設計未來競爭規管制度時不應優先考慮規管合併。

 兩次公眾諮詢收到的回應,都顯示持份者對這個問題意見分歧。支持規管合併者認為,若剔除相關條文,會誘發其他種類的反競爭行為。反對者則認為,這會對營商環境構成負面影響。

 政府認同雙方的論點各有道理。我們權衡利害,考慮到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以及並非絕大多數意見支持加入規管合併的條文,認為現階段沒有迫切需要把跨行業的規管合併條文納入法例擬本,而委員會的初期工作應針對反競爭行為。不過,政府將來檢討新法例實施的成效後,會重新考慮是否須要加入規管合併的條文。

(3)豁免

 大多數人會認同,基於經濟效益或整體公眾利益,一些活動獲得豁免、不受競爭法規管是合理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競爭法,也明確訂明法例不適用於某些情況。

 然而,多數回應者認為競爭環境必須公平,因此反對我們建議政府及法定機構可以不受競爭法規管。

 事實上,政府大部分活動屬於非經濟活動,或者是必要的公共服務。從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可見,這些活動不在競爭法的規管範圍內。不過,鑑於法律必須明確無疑,我們認為可取的做法是訂明法例不適用於政府。

 至於法定機構,它們或會從事經濟活動,有時會與私營機構直接競爭。因此,我們必須檢討對法定機構豁免的建議。我們正詳細研究多個積極參與商業活動的法定機構的工作。待我們更清楚了解法例對其運作可能造成的影響(特別是涉及必要的公眾服務)後,我們會再檢討豁免的範圍。

未來路向

 過去一年,社會各界就政府應如何設計香港的競爭法有過熱烈辯論,越辯越明,這對草擬法例的工作有很大幫助。這是一項複雜的法例,仍然有很多地方值得思考。不過,我們會力爭在二零零九年七月前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

 未來數月,我們在制定《競爭條例草案》的詳細條文時會繼續諮詢持份者,確保法例不單能夠有效規管反競爭行為,同時讓商界看到清晰的路向。我們會堅守對立法工作的承諾,亦歡迎大家就法例的設計提出進一步意見,務求提升經濟效益,使消費者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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