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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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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斗易拉架阻街 執法被批唱慢板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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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拉架擺滿行人路旁阻交通,公署促請政府盡快採取行動。本報記者潘政祁 攝

 【本報訊】(記者 邱益忠)貨物、單車、「易拉架」滿布街道,被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是政府部門執法緩慢之錯。公署「踢爆」,地政總署於2006/07年度巡查的貨斗投訴中,40%是收到投訴後超過3個工作天後才移走貨斗,當中1個個案更是50天後才處理,遠低於條例規定的3個工作天內把物品移走。

竟容貨斗50天不移走

 為確保公共道路安全、清潔及暢通無阻,以及防止有人為私利方便而侵佔公共空間的違法行為,公署調查政府當局的街道管理,發現3個問題,包括承建商隨意在路旁放置貨斗、單車違例停放在交通交匯點,以及街頭使用「易拉架」及擺檔攤展銷的活動非常猖獗,涉及部門包括食環署、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指出,若發現有人在公共空間放置貨斗,地政總署會給予1天限期讓物主搬走,若第2天再巡查時發現物品原封不動,會在3天內移走物品。不過公署發現,地政總署經常延誤移走物品,在2006/07年度,40%的街邊貨斗超過3個工作天才移走;20%的個案是超個5個工作天,不過最過分的是,其中1宗個案,地政總署容許貨斗留在原處超過50天。

權責不清 互相推卸

 公署亦發現,在公共運輸交匯處違例停放單車的問題,亦沒有部門直接負責,食環署、運輸署及地政總署互相推卸,未有即時執法。公署高級調查主任李衛棠建議,地政總署應研究為承建商使用貨斗制定許可證制度,加快移走及充公貨斗的步伐,公署又建議各區民政署制定策略。他說,政府應物色地點讓市民停放單車及針對展銷活動採取執法行動,以解決違例停放單車及街頭展銷活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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