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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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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送港澳司法文書 可用電郵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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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定昨日起實施後,將可解決內地涉港澳地區的司法文書「送達難」問題。圖為最高人民法院。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凝哲16日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自今日開始生效。這部針對內地涉港澳地區「送達難」問題而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司法文書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並確認受送達人已收悉,以充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隨著內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量漸增,此類案件中存在的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已成為涉港澳案件審理中的瓶頸問題。最高法有關人士分析認為,造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的成因有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關司法文書送達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完備,有些具體程序缺乏相應法律規定。

登報3月即視為送達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方面日前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並在今日開始執行。規定受送達人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並授權其接受送達的,法院可直接向該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對於送達方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法院可郵寄送達,還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內容應在內地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婚姻勞務商事案適用

 最高法方面強調,上述司法解釋適用於內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情況。對於港澳地區相關機構通過司法協助程序委託內地相關機構送達司法文書的情形暫不涉及。

 據介紹,規定適用的案件範圍包括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包括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案件,同時也包括了當事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發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權等商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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