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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葛沖1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將於5月14日正式公佈《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該《補充規定》將於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13日在就《補充規定》答問時指出,與1998年頒布的的涉台司法解釋相比,此次公佈的《補充規定》擴大了申請認可的範圍,不僅包括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還包括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的裁決。
設定財產保全制度
其次,為防止在申請認可的過程中被申請人轉移被執行財產,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補充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對財產保全做了專門規定,明確了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條件以及財產保全的解除。在時間上,把申請財產保全的期限確定為從申請開始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人利益。
此外,《補充規定》還將原來《規定》中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期限由1年改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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