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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全景
為促進我縣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凡新入駐我縣現代服務業企業,除全面執行中央、省、市現代服務業相關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鼓勵投資商開發商務寫字樓宇。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投資密度不低於1000萬元/畝的新建商務寫字樓,自開業之日起計算,其引進的縣外企業生產經營性稅收中的縣實得部分,第一年按3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20%比例獎勵給開發商;其引進的縣內企業新增生產經營性稅收(以上年度企業納稅數額為基數)中的縣實得部分,第一年按3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20%比例獎勵給開發商。
二、鼓勵開發建設創業中心(工業企業孵化器)。創業中心建築三層(含三層)以下部分的報建費用按現行工業項目標準收取,三層以上部分的報建費用實行「先徵後獎」(省、市部分除外),由縣政府給予等額獎勵;創業中心出租廠房或辦公場所,按其租金收入實際繳納稅收中的縣實得部分的80%獎勵給開發商,獎勵年限為三年;創業中心出售辦公場所或廠房,視同工業房地產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收取相關費用。
三、鼓勵信息服務和軟件開發企業、創意策劃公司、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中介服務機構等經營投資主體入駐我縣。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新入駐後其生產經營性稅收總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按縣實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獎勵年限為三年。
四、鼓勵各類品牌餐飲、酒吧、休閒娛樂、文化藝術等生活性服務機構進駐我縣。2008年元月1日後在我縣註冊登記的,餐飲店年度經營性稅收總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按縣實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酒吧、休閒娛樂、文化藝術等機構年度經營性稅收總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按縣實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獎勵年限為三年。
五、鼓勵發展現代物流業。2008年元月1日後在我縣註冊登記的物流園年度生產經營性稅收(含其引進企業所產生稅收)達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縣實得部分,第一年按80%比例、第二、三年各按50%比例給予獎勵。物流園落戶在鄉鎮工業園區的,該獎勵資金納入年終縣鄉財政體制結算。
六、對新入駐我縣航空城的航空公司總部、分公司項目及航空產業項目按長沙縣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對待。自航空公司新公司成立之日起,縣政府按其繳納的航空運輸營業稅金中縣實得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年限為三年;其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的縣實得部分,第一年給予80%的獎勵,第二、第三年各獎勵50%;對2007年元月1日前已入駐的航空公司總部或分公司,以2007年納稅數額為基數,對其年度上述稅種中增幅超出15%(不含15%)的部分,參照新入駐公司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對航空產業項目,自公司註冊成立之日起計算,按其生產經營性稅收中的縣實得部分的30%給予獎勵,獎勵年限為三年。
七、鼓勵建設專業市場。凡投資1億元(不含地價款)以上、經營性用房和倉儲用房總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專業市場,開發商可享受以下獎勵:
新建專業市場年度經營性稅收總額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按縣實得部分的40%獎勵給開發商,獎勵年限為三年。
八、本規定政策享受主體均需履行了立項報批手續和兌現了相關合同中所承諾的產值、利稅等目標和義務,否則取消享受資格。
九、各經營投資主體主要負責人可將戶口遷入我縣,在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享有長沙縣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公安、工商、質監、環保、商務等相關服務部門負責為服務性企業提供寬鬆、優質的發展環境。
十、申報及撥付
(一)本規定所設立獎項均實行先徵後獎。
(二)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的開發商、經營投資主體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資料(商務寫字樓宇、專業市場內經營投資主體的申報資料由開發商統一組織申報):申請報告、申報審批表、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完稅憑證複印件及匯總表。
(三)縣、區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負責組織財政、稅務、工商及各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數據(稅收縣、區實得額、稅收淨增長額等),依本規定確定具體的獎勵對象及金額,報縣人民政府、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批准。
(四)縣、區財政主管部門在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足額撥付。
十一、附則
(一)本規定所稱經營投資主體包括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經濟實體。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對象須在縣(區)範圍內保持經營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不得重複享受優惠政策,但可從優享受。
(三)本規定由縣、區商務部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實施期限(含獎勵核算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政策調整時,按最新的文件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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