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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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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陸客留台 放寬至一個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07]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據中新社6日消息:台灣「內政部」出入境管理部門宣佈,鬆綁大陸商務、專業人士到台灣的規定,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停留最長期限,由以前的14天放寬為一個月。

 台灣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人何榮村六日晚間在新聞局召開記者會宣佈,此次修正的重點包括:第一、配合兩岸包機正常化,直接核發出入境許可證,不須再至香港或澳門換證;同一申請案,應團進團出之規定,修正為來台活動期間應團體行動。大陸地區來台通行證件,不再由出入境及「移民署」機場 (港口) 服務單位保管。

 第二,簡化申請流程及停留期限延長:放寬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核實許可;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14日,放寬為一個月;簡化提出申請期限由一個月前,修正為14日前;放寬行程變更報備、延期申請、活動結束提活動報告等期限。

 第三,放寬邀請人數:放寬年度營業額不逾新台幣3,000萬元之企業邀請人數,從每年15人次放寬至45人次;放寬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從每年50人次放寬至200人次;放寬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皆可陪同來台。第四、放寬保證人資格:放寬可由邀請單位(法人)擔任保證人。或由負責人或業務主管(自然人)為保證人。此外,除已開放的19類專業類別外,再增加大陸地區優秀專業技術人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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