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李寶根(49歲)涉嫌休班期間,在大埔一個公園內曝露下體,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名。他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撤銷控罪,准以自簽1千元,守行為1年。原控罪指李寶根於3月9日在大埔滘松仔園大埔滘花園,無合理權限或辯解下,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曝露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