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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吳麗惠(左)及台灣客社秘書長徐國昌(右),21日前往探視陳水扁。 中央社
【本報訊】據中通社21日消息:陳水扁不滿第三度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以及台北地院駁回他的停押聲請,委托公設辯護人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21日下午裁定出爐,以陳水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將他的兩件抗告都駁回。
台北地院10日召開有關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其後於13日作出裁定,將陳水扁自26日起延長羈押兩個月,並駁回公設辯護人替陳水扁申請的停止羈押。陳水扁與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不服,15日晚間提出抗告,今天被高院駁回。
扁未達保外就醫條件
高院裁定書指出陳水扁涉犯重罪,仍被羈押到現在;高院認為陳水扁不正常進食導致身體不適、足痛或冠狀動脈鈣化,還沒達到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的要件,自然沒有停止羈押的必要,因此裁定「抗告駁回」。
另外針對抗告狀所載抗告事由,主要以被告陳水扁並沒有干擾審判進行,也沒有阻礙訴訟之意,且本案證人詰問程序結束,被告家人有固定住所,能遵期出庭等情況,請求法院免保釋放或具保停押;高等法院裁定理由中表示,原審裁定認為陳水扁持續阻礙、干擾訴訟進行等情事,一再說明,經核均非無據,陳水扁「猶執前詞,徒憑己見,泛指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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