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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曾服務警隊29年的交通部高級警員,去年承認2項與11歲繼女非法性交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3年。律政司昨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成功將刑期增加至4年半。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犯案違反誠信,而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訂下的1年扣減刑期過長,2項控罪也不應全部予以同期執行。
上訴庭法官指被告違反誠信
48歲被告的代表律師昨指,被告沒有打算在庭上砌詞狡辯,並第一時間認罪,理應獲得減刑,但上訴庭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是違反事主對他的誠信,形容原審法官訂下的扣減刑期是很寬大。法官認為在判刑時,應考慮到對事主的心理影響或事件會否帶來深遠的影響。而判定減刑的因素時,也會考慮被告是否認罪、或犯案時是基於感情還是純粹的利用等。
案件對女童帶來長遠傷痛
但上訴庭法官強調,這類案件的被告利用年輕事主的天真而侵犯她們,為事主帶來長遠的傷痛,她們日後或不再相信別人而默默承受一切,甚至事主的家長也會受到傷害。如本案的受害女童,其影響報告指出,事後她感到內疚,想到自己起初因年紀太小,不懂拒絕被告而有罪惡感,當時也因為害怕拆散了家庭及顧及母親的感受,所以選擇保持沉默。
上訴庭認為被告承認控罪、有良好記錄及失去專業,根本對減刑起不了重要作用,而獲減1年刑期未免過多,最多也只能是4個月,第2項控罪則將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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