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深圳15日電】深圳新聞辦15日宣佈,《深圳市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將於12月1日實施,其中規定,遇到突發性公共事件,政府部門2小時內必須發佈已掌握的信息。
此外,新規亦寫明,在新聞採訪活動中公平、平等對待港澳台及外國媒體。
「新聞發言人不准說假話,不准無故拒絕採訪,不准對社會輿情熟視無睹,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這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對各級新聞發言人提出的一個剛性要求。
《辦法》規定,對依法應當發佈新聞而不發佈、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工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採訪並引起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等不作為、不及時、不規範、不準確的行為,有關責任人將依法移交任免、監察等有權的機關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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