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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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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點 明確7年失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0-15]     我要評論

 【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凌馨14日電】國務院法制辦新近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負面記錄保留期」做出了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這是內地徵信系統自2004年設立以來,首度明確信用污點的失效時間。

 人行徵信中心個人部副總經理杜鯤曾表示,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庫」,已與所有商業銀行聯網。其中採集的信息主要分為三個部分:自然人基本信息,借款交易的基本信息,每個月的用卡或者說是還款信息。

 他說,從2004年運作至今,徵信中心對採集到的所有還款信息都進行了存檔;但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到底保存多久,此前並無定論。在國際上,信用污點的保留期限一般是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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