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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經商男子18年前從菲律賓來港與港人結婚後,以妻子受養人(dependent)的身份獲發居港權,但入境處指他當年未與內地的妻子離婚,故在港的婚姻及其持有的居港權均屬無效。商人日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處的決定。
申請人蔡明聰(又名蔡明楚、James Yan)指出,他於80年代在福建與同居女友誕下4名子女,1984年遠赴菲律賓並取得投資者居留簽證。1991年他持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出的護照來港,同年與一名香港女子註冊結婚,以受養人身份取得居留權,然而這段婚姻維持僅4年即告吹,而蔡亦於1998年與前度女友復合,4名子女先後隨他來港落地生根。申請書指出,蔡的4名子女現為22至28歲,次女去年於科大畢業,而其餘3名子女也分別在港求學或工作。
入境處指持假護照兼重婚
申請書指出,入境處調查後指蔡於1991年來港時所持的護照是偽造,蔡早於1980與內地女友結婚,故1991年他與港人的婚姻屬重婚而宣告無效,而其居港權亦無效。蔡則否認以上指控,指自己從未用過假文書,又指之前沒有與女友註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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