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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裁「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07]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據中央社6日消息: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討論。大法官6日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大法官認為,既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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