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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法制網25日電: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鐵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達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洪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397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達先後利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局長、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違規發行股票、職務晉陞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0萬餘元。案發後,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何洪達對其家庭財產、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397萬餘元的部分,不能說明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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