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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日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賦予律師在較高級法院出庭的發言權,打破了本港大律師百多年來出庭辯護的壟斷地位,符合當今世界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公平公正的司法改革趨勢。本港在推動法律改革的同時,也要在人才培訓、資格評估方面進行相應的配合,確保律師能夠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最終令市民得益。
香港的律師制度分為大律師(訴訟律師)和律師(事務律師)兩類。長期以來,由於律師在高級法院沒有出庭發言權,處理有關案件訴訟時,需要由律師加聘大律師才能代表當事人出庭,客戶不得不支付律師和大律師的兩筆費用。然而,全球各國目前包括同屬普通法體系的加拿大和澳洲,已把二元律師制度合併,香港和英國可說是陋規僅存。何況即使是在英國,也於1990年頒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務法》,允許一切「合格者」在所有法院出庭辯護,而非一定要大律師不可。由此可見,本港修訂有關法例符合世界司法改革的大勢所趨,可以視為本港律師制度改革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香港雖然以法治社會著稱,但訴訟費用高昂,普羅大眾得到的法律服務並不充分,不能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的權益。大律師收費動輒上萬元至數萬元,資深大律師收費更如天文數字。事實上,本港只有富豪和窮人才打得起官司,富豪財大氣粗,自然有能力聘請大律師、負擔龐大的費用,窮人則可申請政府的法律援助,所以亦毋須擔憂。最無奈無助的是一眾中產人士,既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又無力負擔沉重的費用,一旦惹上官非,唯有出庭自辯,甚至放棄訴訟。今次通過改革,引入行業競爭機制,有助降低訟費,增加消費者選擇,而且律師可以提供「一條龍」的法律服務,避免中途轉聘大律師而費時失事。
當然,此次法律改革的目的,並非簡單地擴大律師的業務範圍,更是要為市民提供有效便利的法律服務。由於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出庭辯護的要求更高,因此必須保證律師有勝任的資歷和能力。目前,學生要成為律師和大律師,接受的法律教育各有側重。為配合司法改革的需要,今後大學的法律教育也要打破行業分隔,注重培養綜合型的法律人才,以便於法律專業的畢業生有能力勝任訴訟律師和事務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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