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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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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人才著手 增加調解認受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9]     我要評論

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昨日發表報告,建議制定一條獨立的《調解條例》,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以進行調解。調解服務較之現時的法律訴訟,能大量節省時間和金錢,避免糾紛雙方因對簿公堂造成的勢不兩立局面,有利理性平和地解決矛盾,令更多市民受惠。調解制度的成功,取決於兩大要素:一是調解結果的有效執行;二是具有高質素的調解人才。因此,當局在制定《調解條例》時,需確保建立完善的強制執行機制;同時加快培養充足優質的調解人才,增加認受性,確保調解制度有效推廣落實。

本港雖然法律體制健全、法律服務完善,但訴訟費用高昂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打官司費用動輒數以百萬計,而且經年累月,絕非一般市民所能承擔。處於夾心階層的中產人士,採取訴訟尤為不利。相對於傳統訴訟時間長、訟費高、激烈爭辯、結果充滿變數的特點,調解服務所花的費用比打官司可能大省70%、80%,以往需要兩三年的訴訟程序,經過調解可能只要兩三個星期就能完成。更為可取的是,調解可以建立一個和諧及有建設性的氣氛,以便當事人能以友好協商的方式妥善地解決糾紛,而非只求達成己方全贏的零和遊戲。因此,調解服務能夠更好地滿足公眾對公義和效率的需要,目前許多大企業和部分政府部門,已簽署協議承諾盡量使用調解。在民事案件中,訴訟人為免費時失事,願意進行調解的越來越多,可見調解符合司法改革的大勢所趨。

需要留意的是,糾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能否切實執行,協議簽署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將影響市民選取調解服務的信心。根據國外經驗,確認調解效力的協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港也應借鑒國外的做法,規定調解協商可由法院強制執行,並支持當局向願意參與調解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提供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

調解服務適用於商業糾紛及社區層面幾乎所有範疇,要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服務,需要大量高質素的調解員,運用法律知識和遊說技巧,收窄雙方分歧,最終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因此,調解員的素質可以說關乎調解制度的成敗。本港現時的調解員經由不同評審機構認可,而各間機構有不同的評審準則,且調解員多屬業餘性質。當局應推動大學培養調解專業人才,並設立評審調解員資格的統一機制,仿傚律師引入嚴格的行業規範,建立調解員專業的形象和聲譽,為調解服務的推行做好人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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