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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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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繼母奪產 元配子女變輸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06]     我要評論

 【本報訊】內地婦下嫁港人並誕下一女,苦等8年取得單程證,詎料來港2日後丈夫便去世,5名元配子女聯手折磨內地婦2母女,苦命母女舉目無親,須撿食茶餐廳賣剩麵包裹腹,棲身於滿布蛇蟲鼠蟻的農村貨倉;但元配子女仍多番出言威嚇,內地婦為保護愛女,被逼簽約放棄遺囑認證。元配子女得逞後,再到高院申請強制該合約,反讓繼母多年的辛酸屈辱曝光,高院法官指元配子女是「謊話精」,判繼母勝訴,按法例可得到亡夫大部分遺產。

 案中苦命婦鄧如凡(譯音),高院裁定她於2004年是在受威逼及不當影響下簽約放棄遺囑認證,因此判合約無效,並下令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死者趙連就(譯音)於本港的遺產,即他遺下的數千元現金屬鄧所有,至於現值90萬元的香港仔嘉隆苑單位,出售後鄧可先取其中50萬元,餘下由鄧及死者6名子女各分一半,估計她可獲至少70萬元。至於死者於東莞沙湖區的別墅、鳳凰城單位及2幢祖屋,則按內地法律再作處理。

官指如子女善待 繼母毋須住貨倉

 4名元配子女在庭上作供時,異口同聲表示對繼母很好,從沒有打罵她,更會給她家用,並指鄧當日是自願簽約。法官認為倘若原告所言屬實,鄧根本不會棄居屋單位而搬住環境惡劣的上水貨倉,加上原告一方的供詞前後矛盾,故判鄧勝訴。法官更斥責原告趙德光(譯音)與其3名有出庭作供的兄弟妹均是一群「謊話精」,卑鄙及不知廉恥,判他們須支付懲罰性訟費。

 案情指,趙連就與元配誕下3子2女,惟元配早逝,趙於1995年於內地迎娶鄧如凡,鄧此後搬進鳳凰城單位,並每月收取沙湖物業租金過活,翌年為丈夫誕下1女雅儀。然而,鄧與元配子女關係向來不好,早於2000年持雙程證來港時,就曾與原告鬧翻而離家出走。

苦命婦來港兩日 即成孤寡受欺凌

 2003年6月1日,鄧母女取得單程證來港,但丈夫2日後即因心臟病去世。鄧作供時指出,雖與元配子女同住嘉隆苑單位,但她身無分文,亦無法申請綜援,曾待茶餐廳打烊後撿拾賣剩的麵包充飢。

 由於鄧受不了元配子女三番四次迫令分家產,遂於同年8月悄悄搬往上水,居於環境惡劣的貨倉內。至9月中,鄧得悉元配子女報案指她2母女失蹤,不得不到警署銷案,其間警員知道她的苦況,帶她申請綜援及公屋。元配子女其後得知鄧行蹤後,出言恐嚇她會對其女不利,鄧被逼於2004年1月簽約,放棄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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