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張一波26日電】內地歌手胡彥斌由於不服公安局對他罰款500元、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紙訴狀將上海靜安區公安局告上法庭。去年6月25日凌晨,胡彥斌駕駛一台「平治」越野車與一輛的士發生碰撞。肇事後胡彥斌並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駕車離去。
事後,靜安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胡彥斌的行為違法,並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胡彥斌處行政拘留7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對此,胡彥斌表示不服,遂向靜安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由於區政府維持原判,無奈之餘胡彥斌只能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胡彥斌認為,事發後他與被害人達成了調節協議,並賠償了所有損失,屬於減輕情節的行為。他還表示,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規定,告知和處罰兩者僅隔2小時,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他的申辯和陳述權。記者致電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屬於行政訴訟,但目前為止還沒有進入到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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