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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的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大火,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俱樂部內被燒得面目全非。 資料圖片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通訊員鄭麗深圳31日電】31日上午,龍崗法院對2008年「9.20」舞王大火案17名被告作出一審宣判。其中兩名舞王股東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被沒收個人財產。其餘15名被告,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至5年不等。17名被告均當庭認罪,並沒有要求上訴。
據法院查明,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2007年9月8日始,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開業,從事卡拉OK和歌舞娛樂表演等非法經營活動。期間,舞王股東張偉和王靜,擅自決定將3樓歌舞廳天花板安裝易燃、有毒的海綿泡沫材料。至2008年9月20日,員工王帥文在舞台表演節目時使用自製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引燃天花上的海綿,隨後發生火災並產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44人死亡,當中包括6名港人,並有64人受傷。
兩股東被沒收700萬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以上17名被告罪名成立,其中張偉和王靜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分別被處以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50萬元和250萬元。其餘15名被告,則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至5年不等。
在判決過程中,17名被告一直靜聽,沒有表達異議。審判結束後,審判長依次詢問17名被告是否服從判決和是否考慮上訴,17名被告當庭沒有表示上訴。
舞王系列案全審結
鑒於被害人遭受的侵害與重大責任事故的被告人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法應當由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6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人民幣341萬元。這是龍崗法院繼去年3月判決舞王大火案以來,第二批事故責任人案。至此龍崗法院負責審理的舞王大火相關案件全部審結。
當日的庭審在龍崗區人民法院第7審判庭開判,眾多本地以及廣東中央和香港媒體聞風而至,而龍崗法院方面也對上述媒體大開綠燈,配合採訪。當日早上9時30分,法庭已被媒體以及被告家屬坐滿旁聽,判決書長達90頁。而原本可以容納13人的聽審席,由於被告「超編」臨時增加4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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