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通訊員鄭麗深圳31日電】發生在08年9月的舞王大火造成數名港人死傷,在本次法庭判決民事賠償部分,事件中3名港籍死者盧嘉亮、廖本源、梁振賢的家屬,向法庭提出了誤工、喪葬、死亡賠償、精神補償等方面的賠償超228萬,龍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除了精神賠償無法律依據外,其他部分均予以支持。因此舞王大火事故中6名直接責任人,王靜、張偉、王文帥、楊平、申文斌以及利環境需分攤約196萬的賠償金。
按照17名被告中的6名主要直接責任人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程度,上述196萬多元的賠償金將由舞王股東王靜、張偉各自承擔40%,節目表演者王帥文承擔10%,曾組織監督員工對事發現場安裝消防設施的楊平承擔4%,舞王節目總監申文斌以及沒有消防安裝資質卻對舞王進行消防施工的利環境各承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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