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雲南記者羅斯昆明19日電】日前,雲南2名地方媒體記者將批評性稿件傳給批評對象「審閱」,收受對方的4萬元「紅包」後壓稿不發。而後被批評對象報案,2人最終被法院以受賄罪判刑。
18日下午,雲南省新聞出版局通報稱,兩家當地地方媒體記者張朝雲、張友平等人前往昆明陸良縣某焦化公司調查採訪該公司徵用土地事宜,撰寫了批評性新聞稿件並將稿件傳給該公司負責人審閱。該負責人擔心文章帶來負面影響,答應以4萬元了結此事。之後張朝雲、張友平各分得1.85萬元。事後,該公司負責人向陸良警方報案稱公司遭到敲詐。
陸良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人作為記者,所支配和控制的是信息,他們將採訪後對被採訪單位不利的稿件傳送給被採訪單位,收受了被採訪單位的錢後壓下稿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兩人受賄所得的4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兩人提出上訴後,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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