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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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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佔用多年 可申逆權侵佔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6-11]     我要評論

 【本報訊】「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興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官地官產60年 私產12年

 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有關程序即為「逆權侵佔」。條例列明,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60年,至於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12年(1991年改例前為20年)。

 但要成功「逆權侵佔」亦要有多個條件,首先,佔用人須12年內無間斷地佔用及享有該地方,其間不可與其他人共同霸佔。同時要向法庭呈交證據,例如一直有向政府交地稅;如被佔土地有欄柵、建築物等,清晰地劃分該地的佔用範圍,亦會加強佔用人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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