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遊業議會撤銷永盛旅遊的會籍,實際上形同吊銷其牌照。根據旅行社代理註冊處《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成為旅遊業議會會員是旅行社必備的發牌條件之一,旅行社一旦被除去旅議會會籍,便喪失註冊資格,需要立即停牌,倘旅行社仍繼續無牌經營,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旅行代理商條例》第9條規定,倘旅行社持牌人喪失旅遊業議會成員資格,可被禁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而第19條條例亦授權旅行社代理商註冊處註冊主任,在持牌人不再是香港旅遊業議會成員的情況下,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
股東另起爐灶受規管
被撤銷會籍的永盛旅遊,日後股東倘欲另起爐灶,亦要符合旅行社代理註冊處的審批準則,但該處規定,申請人倘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涉及欺詐、舞弊或不誠實地行事的罪行,或因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內任何條文的罪行而被定罪,該處有權拒絕批出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