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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被控詐領「外交」零用金案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之用,早前法院一審判陳水扁無罪。中央社
【本報訊】據中通社、中央社1日報道:台北地方法院針對陳水扁被控詐領「外交」零用金案判決無罪,特偵組詳研判決理由後,1日透過台北地檢署正式提起上訴。特偵組提出上訴理由指出,原審未調查即誤認「元首外交」專款為特別費,顯有違誤;前「外交部長」田弘茂證詞反覆,檢方也將查有無涉偽證。
特偵組提出四大上訴理由,包括扁涉及侵佔公有財物罪明確、「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不同、判決對侵佔罪要件誤認及錯置舉證責任,痛批法官輕率相信陳水扁的空泛辯詞及望文生義誤解特別費定義。檢方表示,扁前後侵佔33萬美元,包括「外交部」公文及相關官員均指出,外交機密費若有結餘都要繳回,連前「外交部長」田弘茂也將剩餘的34,000美元繳回,扁卻將公款挪為私用,主觀犯意明顯。
另外,田弘茂證詞前後陳述不一,法官採信對扁較有利的證詞,特偵組認為,田弘茂自覺部分事實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有誤,乃人之常情,田弘茂釐清業務內容後,主動請求更正證述,指曾在扁首次出訪前,向扁說明結餘款須繳回,法院卻仍逕採田原先的證詞,有違經驗法則。不過田弘茂證詞不一是否涉及偽證罪,特偵組仍認為有追查必要,發交北檢分案調查。
特偵組去年9月22日起訴本案,指控陳水扁從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元首零用金逐次扣留,總計侵佔美金33萬元,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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