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的訂立可說是對移徙勞工權利保障的重要里程碑。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推動下,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12月18日通過《公約》,在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並把每年的12月18日定為「國際移徙者日」(International Migrant Day)。
但到2007年6月為止,只有37個國家在《公約》上締約,其中大部分是輸出移徙工人的發展中國家;作為聘請移徙工人的已發展地區(例如香港),均未加入《公約》,令其實效成疑。
《公約》內容
類別 覆蓋範圍
一般權利保障 平等、禁止歧視和婦女特別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 包括生命權、法律平等、司法制度、人身自由及安全、行動自由、表達自由、隱私權、居家及家庭自由等
經濟社會文化權 有關工作及受僱、適當生活及社會保護、參與政治及公眾生活等權利
另在今年4月,國際勞工組織向包括香港的成員發出問卷,特別就如何落實保障家傭尊嚴工作諮詢意見,並要求各地政府諮詢有代表性的勞工及僱主團體,然後作出回覆。在6月,國際勞工組織更進一步討論家傭國際勞工公約的訂立及有關文書的起草工作。
參考來源:聯合國,《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45/158號決議)》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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