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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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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洲6死車禍 律政司申加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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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就落馬洲六死車禍判刑提出司法覆核,被告羅少權的妻子(中)在友人陪同下離開法庭。

 香港文匯報訊  去年1月23日(農曆年廿八),貨車司機羅少權在睡眠不足兼醉酒下駕駛大貨車,在落馬洲失事壓扁的士,導致的士上6人死亡,去年底在高院承認6項誤殺罪名被判囚6年及停牌,但刑滿後可再考牌。

 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昨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指被告為濫酒的職業司機,明知醉酒後兼僅得1小時的睡眠仍選擇在公路駕駛重型車輛,行為是嚴重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認為被告承認誤殺罪的量刑起點應入獄12年,減除認罪的3分1折扣,適當的刑期應是8年監禁,且原審法官未有下令撤銷被告的駕駛執照亦是犯上原則性錯誤。上訴庭3位法官基於本案性質特殊,延後裁決。

指慣性濫酒司機 判6年過輕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指出,被告是一名慣性及濫酒的職業司機,每星期飲足5日。案發前更與友人連續飲了4小時共9支啤酒,被告自1986年為職業司機,明知本身為跨境司機,需要駕駛體積龐大的貨車,在24小時內僅睡1小時仍選擇繼續駕車,是嚴重疏忽道路安全。根據法例,誤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期為囚10年,兩者有莫大分別,既然被告選擇承認較重的誤殺罪,量刑起點應為入獄12年。

未撤銷被告駕照 犯原則性錯誤

 薛偉成並稱,原審法官未有下令撤銷被告的駕駛執照是犯了原則性錯誤,亦不能向公眾人士發出阻嚇性訊息,法庭有必要嚴懲以收阻嚇性刑罰。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金力生則反駁指本港並沒有涉及交通意外的誤殺案例,但一般的誤殺罪行所判的刑罰十分廣泛,過往有案件僅判犯者入獄2年或4年不等,原審法官在判案時已考慮被告坦白認罪及案中的所有因素,所以本案被告的6年監禁絕不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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