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海寧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訊、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故意洩露業主資料的行為也予以兩萬元的重罰。
正牌車主屢蒙冤
然而,雖有法律規定,但洩露、出售公民資料的現象卻依然猖獗。
個人資料外洩後,很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據記者了解,在廣東氾濫的套牌車,大部分是由套牌工廠接單買下正規車主的資料,然後按照車型以及登記資料配給套牌車主,套牌車主可以根據這些資料購買車輛保險,甚至完成年檢。而套牌車輛的違章甚至肇事,都會給正牌車主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
ID登入可防內鬼
對此,法律界人士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個人資料系統,對於一些個人資料進行級別保密,一般的公司職員無法通過自己的工作便利知道詳細情況,這才是有效地防止個人資料洩露的方法。與此同時,對複製傳輸上述資料的人員ID進行記錄,一旦發生洩露情況,可以據此更小目標範圍進行調查,再依據法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