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積金供款是僱主及僱員的責任。不過,過往有僱主為逃避供款責任,要求僱員轉為「自僱人士」,最終被檢控及定罪。
其中一宗個案,貨櫃車司機林先生是一間中港運輸公司的僱員,但最近公司要求他成立獨資公司,之後與林先生簽訂協議書,列明雙方已沒有僱傭關係。該公司聲稱,林先生已是自僱人士,無須為他供強積金。
不過,種種跡象顯示,林先生仍是運輸公司的僱員。他的工作繼續由公司安排,他亦只可以替公司運載貨物。林先生的薪金則以拆帳形式計算,公司每月把支票存入他的銀行戶口。另外,林先生亦不能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
運輸公司亦支付一切與貨櫃車有關的支出,例如維修費、汽車保險及牌照費,甚至貨櫃車的入油費、橋路費、過關費及入線費,林先生無需承擔財務風險,亦沒有權利參與公司的管理營運。林先生其後向積金局投訴。
「自僱人士」定義有準則
積金局調查發現,該運輸公司並沒有為林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該公司辯稱,雙方已不存在僱傭關係,不過證據顯示這並非屬實,積金局於是向它提出檢控,指它沒有為林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該公司最終向法院認罪,罰款14,000元。
積金局提醒僱主,自僱安排並非簡單地由僱主與僱員協議而定。若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後,工作仍然由原本的公司安排;仍需於上班時穿著指定的制服;所用的設備及開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等,這便屬於「假自僱」,即雙方的僱傭關係實質上沒有改變。若僱主因此逃避強積金責任,將視作未有按時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拖欠供款,兩者均屬違法,僱主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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