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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與僱員簽署的僱傭合約,可確立雙方的僱傭關係。不過,曾有僱主蓄意與僱員連續簽署不足60日的短期合約,以逃避強積金的責任,最終被裁定違法,被法庭判處罰款。
在其中一宗案例,護衛員吳先生在一間護衛公司工作約四個月後離職。他其後發現,護衛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亦沒有為他作出供款,於是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隨即展開調查,發現吳先生受僱期間,曾先後與護衛公司簽署兩份僱傭合約,每份合約的僱用期均是59日,而兩份合約中間則相隔7日。從表面看來,吳先生只是被短暫聘用,護衛公司無須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吳先生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為他供款。
不過,積金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護衛公司於第一份僱傭合約尚未完結前,已安排吳先生簽署另一份僱傭合約,而兩份合約僅相隔7日,即俗稱「過冷河」。
吳先生確認,他於「過冷河」期間仍要上班。護衛公司的負責人最初否認指控,聲稱吳先生只是臨時工,有需要才要求他上班;後來則辯稱是人為疏忽,才發生今次事件。
積金局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向護衛公司提出檢控,最終護衛公司於法院承認有關控罪,罰款18,500元。
兼職「60日」亦需供強積金
根據《強積金條例》,所有18至65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僱主必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所謂的「60日」,應按日曆計算,包括假期在內;應以僱員和僱主的僱傭關係而定,與實際工作日數及時數無關;並應包括全職或兼職工作。
積金局提醒僱主,若沒有在僱員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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