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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常年離家服役,愛子乍見不敢認爸爸,這在中國軍人家庭中並非罕見。
保護軍人婚姻,是新中國的一貫政策。
早在建國之前,為了現役軍人在前方安心殺敵,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有「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的規定。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所以1950年頒布的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都貫徹了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原則,也成為人民法院處理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這一轉折的語句,雖然只有13個字,卻是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現役軍人禁涉外婚姻
解放軍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現役軍人遵守《婚姻法》,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行為。此外,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還有,就是現役軍人一律不准與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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