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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通社19日電 陳水扁被控利用「出訪」機會,侵吞「外交機密費」33萬美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二審判決陳水扁無罪;但特偵組認為,侵佔行為完成,犯罪就馬上成立,法院判決無罪的法律見解,是將舉證責任錯置,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在2000年8月至06年9月間,利用11次「出訪」機會,將台灣「外交部」每次提供10萬美元零用金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公款,每次侵佔3萬美元,匯往美國供兒子陳致中留學私用,合計侵佔了公款33萬美元,但此案一、二審法院都判扁無罪。
特偵組公佈的上訴理由認為,陳水扁苛扣、侵佔「外交機密」經費犯行明確,已構成犯罪,檢方不須證明扁所支領的機密費有剩餘,以及扁有侵佔入己的行為;另外,陳水扁侵佔機密經費的流向,屬事後處分贓物的行為,也不用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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