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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受賄過億。網上圖片
據新華網31日報道 原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3月31日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傑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上訴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保留已被確定取消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及結算工程費用等,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之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的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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