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台灣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台擬修法 嚴限「小三」爭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07]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消息:台灣的民法繼承編將增修「防小三條款」,未來完成立法後,「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於困難」時,才能與大老婆爭取遺產。

 現行的條文規定,就算「小三」生活無虞,也有權在包養者去世後爭產。台灣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條款」,規定受「金主」照顧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後、且「生活陷於困難」時,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

 對於爭遺產的請求權時效,現行條文時效長達15年,「防小三條款」也限縮至只有2到5年;草案規定「小三」一旦知悉繼承開始時,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而且只要繼承開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聲請,5年內請求權一樣消滅。

 長期從事婦權運動的律師公會全聯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表示,新修民法繼承編草案符合社會及人民期待,也有助於防堵「小三」爭產。她舉前幾年過世的經營之神王永慶為例,王身後爆出自稱是王永慶「第四房」非婚生子的羅文源開記者會,要求認祖歸宗,羅表示他的母親林明珠生前與王共組家庭,並長期受王撫育照顧;如羅所言屬實,且林明珠還在人世的話,一旦修法通過,王家其他繼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舉證生活困難,才有權爭產。

不孝子女或喪失繼承權

 對於「生活陷於困難」的定義,台灣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實務上多以年紀、身體狀況和有無小孩子要扶養為判斷標準,如「小三」好手好腳、年紀不大,通常會認定有謀生能力,生活不至陷於困難。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新增「掃地出門條款(不孝條款)」,未來不孝子女不顧父母死活,或離家出走未盡撫養責任,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只要父母生前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提供遺產,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這次民法繼承編共修正或增刪34個條文,已送交台灣「行政院」審查。

相關新聞
台擬修法 嚴限「小三」爭產 (圖)
搭上已婚司機 64歲婦當高齡「小三」
「奢侈稅」初審過關 藍綠「大團結」 (圖)
蔡英文:未來兩岸可談政治差異
稱無以為證 張學良拒談西安事變內情 (圖)
台48所公立大學 首招大陸碩博生
台加合作 研發出治癌新技術
扁婿趙建銘暴肥 不顧形象邊走邊吃 (圖)
扁幕僚邱義仁 改行當農夫獲利微
台陸軍突擊車 造價180萬網友嫌貴 (圖)
台漁民捕獲3.5米長「地震魚」 (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台灣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