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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28日再次審理「二次金改案」,陳水扁搭乘警備車出庭。 中央社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消息:陳水扁被控利用出訪機會,貪污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台灣最高法院28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法院一、二審均判扁無罪的決定,本案至今三審定讞。
台灣特偵組在2009年9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出訪機會,將台灣「外交部」每次提供給他運用的10萬美元零用金,各暗留3萬美元,總共3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此案於2010年6月一審判決陳水扁無罪。到了今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判決,二審仍判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但仍被最高法院駁回,陳水扁此案無罪定讞。
二次金改案3證人認收扁錢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28日再次審理「二次金改案」,傳喚高雄市議員鄭新助、前立委李應元及蔡啟芳作證,3人皆承認曾在競選時通過他人收受陳水扁贊助的競選經費,但不清楚錢的來源。
據報道,台特偵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2009年12月24日起訴「二次金改案」和陳水扁家族洗錢案,以貪污、洗錢起訴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內的20多名被告,但法院一審時,判全部被告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高院」合議庭28日上午提訊陳水扁出庭,並傳喚陳水扁申請的證人鄭新助、李應元及蔡啟芳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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