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茅建興 杭州報道)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19日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關責任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處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原常務副經理梅小峰有期徒刑六年;判處項目部原總工程師曹七一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項目部質檢部原部長盧光偉有期徒刑五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員洪祥有期徒刑四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負責人侯學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判處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原總監代表蔣志浩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項目部原經理方繼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原業主代表金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鐵湘湖站因不當施工發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傷1人、輕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餘元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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