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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未知會鄰國 日違反海洋公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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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專家學者分析認為,日本當局在未知會鄰國情況下,便肆意向海洋中排放核污水,這是失信於鄰的最錯一招,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林燦鈴就表示,從法律上看,日本此舉違反了《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主要負責東海海域監測工作的許建平教授則直指,這是一種極不負責的做法,日本應對受到影響的國家道歉,並承擔相應的監測所需費用。

 據了解,1986年切爾諾貝爾核反應堆事故之後,國際原子能機構將《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旨在締約國之間能盡早提供有關核事故的情報,以使輻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締約國之一。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對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的任何事故,向有關國家通報。

各沿海國可向日索賠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家沂認為,各沿海國及內陸國均有權依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保留向日本提出海洋環境跨界損害賠償的權利。當前,相關國家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對本國受害情況予以科學測定,並保留隨時對日本提出海洋環境污染及生態損害的索賠權利。

 許建平亦表示,日本的不負責行為給周邊國家帶來了嚴重影響,但到目前為止,日本還未認識到。他指出,這種影響是長期的,日本應給受到影響的國家道歉,並承擔相應的監測所需費用。核問題專家滕建群也表示,從道義上來講,海洋為各國家共有,日本此舉是不道德行為,國際社會應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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