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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業聯會會長 資深評論員
反對派議員逼迫政府堵塞了兩大漏洞:一是堵塞利用補選漏洞辭職再選的漏洞,二是堵塞立法會議席出缺補選制度的錯失漏洞。辭職再選不僅「構成濫用程序的做法」,也造成了扭曲選民原來投票意願的問題,對此反對派議員不應指鹿為馬。新方案既針對「辭職補選公投」設立懲罰機制,又沒有懲罰因病、因事辭職乃至死亡的個案,是政府從善如流,充分吸納民意的體現。政府通過遞補安排修訂建議,優化方案接近德國、芬蘭等實行比例代表制國家的做法,法律基礎更加穩固。
反對派議員逼迫政府堵塞兩大漏洞
曾蔭權釐清遞補安排的立法原意是:「這是源於去年春天有部分議員集體辭職,進行他們所謂的『變相公投』。當時香港市民普遍譁然,亦有強烈反應,認為特區政府應該立即提出方法,堵截這些濫用補選機制的做法。所以特區政府有責任尋找一種有效方法來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提出的遞補機制,就是回應市民的訴求。」可見,遞補安排並非政府異想天開的安排,而是去年公社兩黨五名議員罔顧民意,以大石壓死蟹、霸王硬上弓的態度搞「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浪費1.3億元公帑,逼迫政府不得不堵塞濫用補選機制的漏洞。但反對派卻倒打一耙,污衊政府是「以大石壓死蟹、霸王硬上弓的態度推動法例審議工作」云云。
反對派議員逼迫政府堵塞漏洞,其實是堵塞了兩大漏洞:一是堵塞了利用補選辭職再選的漏洞,表達主流民意對挑戰中央、違法「違憲」、浪費公帑、分化社會的「公投」行徑說「不」;二是堵塞了立法會議席出缺補選制度的錯失漏洞,改變「正選」採用「比例代表制」、「補選」卻採用「單議席單票制」的錯誤安排,將「比例代表制」的法理邏輯貫徹始終,這是對香港選舉制度的必要完善。
辭職再選「構成濫用程序的做法」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全面釐清遞補機制的法理基礎及必要性,他表示,新修訂可以堵塞去年「五區總辭」的漏洞,預期大部分臨時空缺可由同一名單替補,只在很罕有的情況才會出現替補不到的情況。他強調,修訂建議更能反映地方選區的比例代表制,方案具透明度、合理和公平,提供客觀的方法填補空缺。
大律師公會第四度發聲明,指政府修例是針對去年「五區請辭」的行動,其理據不足以支撐遞補機制云云。但正如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指出《基本法》及《人權法》無規定由補選填補立法會空缺,而辭職再補選「構成濫用程序的做法」,構成四方面影響:議員辭職到補選,剝奪選民由議員代表處理立法會事務的權利;立法會少一位議員參與;有公帑的損耗;辭職再補選會影響選舉制度本身尊嚴。
反對派議員不應指鹿為馬
反對派議員指,不同名單最高餘額人選遞補建議,會造成扭曲選民原來投票意願的問題。但遞補機制恰恰是以換屆選舉裡面選民所投的選票來訂出替補人選,更能反映地方選區換屆選舉所採用的名單比例代表制。反對派議員不應指鹿為馬,顛倒是非,因為立法會過往選舉採用的是五個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如有議席空缺,卻採用單議席單票制進行補選,出現前後矛盾的情況,不合比例代表制的選舉邏輯,造成扭曲選民原來投票意願的問題。
回歸以來,香港已出現多次這種不合理情況。例如2000年立法會選舉,港島區5個直選議席中,民建聯取得2席,反對派取得3席。反對派當時的總得票率大約50%,在比例代表制的分配下,取得3席是合理的。當屆發生程介南辭職事件,按照比例代表制精神,應該由民建聯名單排名第三的孫啟昌遞補,但補選的結果卻是反對派的余若薇取得補選席位,這使當屆反對派以50%得票數卻取得4個席位,有違比例代表制的精神,也扭曲了選民原來投票給民建聯名單的意願。再如2007年8月馬力病逝,按照比例代表制精神,港島區的議席空缺應由民建聯名單排名第三的鍾樹根遞補,但當年12月2日舉行的港島區補選,卻由反對派的陳方安生取得補選席位,這同樣有違比例代表制精神,也扭曲了選民原來投票給民建聯名單的意願。反對派議員對此視而不見,卻反過來指遞補建議扭曲選民原來投票意願,這是典型的指鹿為馬,混淆是非。
政府從善如流 充分吸納民意
大律師公會第四度發表的聲明,指新方案中一旦離任的議員所屬名單無人替補,仍會啟動原來機制,質疑有關做法的合法性。但事實是新修訂可保存市民在大選期間支持黨派分布的意願,已經有充分機會由與離任議員同一張名單上的候選人填補,當該名單上沒有其他人選或沒有人願意出任時,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後備機制。而遞補順位名單的後備機制,仍然體現比例代表制精神。筆者在本報6月9日發表的《依次替補是對「公投」的懲罰機制》一文中指出,由於「五區公投」謀求「港獨」舉世無雙,唯香港獨有,因此必須針對「辭職補選公投」設立懲罰機制,同時該文指出替補制是針對辭職「公投」而言,但議席的缺位除了因辭職發生外,還有因病、因事辭職乃至死亡的個案,政府不應當作出懲罰。優化方案一方面針對「辭職補選公投」設立懲罰機制,另一方面當有議員辭職、逝世或觸犯刑事條例,空缺將由出缺議員的同一名單替補,若名單第二位未當選者不願意出任議員,則由同一名單其後參選人順序替補。新方案既針對「辭職補選公投」設立懲罰機制,又沒有懲罰因病、因事辭職乃至死亡的個案,是政府從善如流,充分吸納民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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