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記者獲悉,日前,增城市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6名被告人,在增城市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並當庭宣判。李忠煌等5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到九個月不等;被告人趙玖付則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歐林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楊發均、冉清華共同故意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哄鬧事,任意打砸過往車輛,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康川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趙玖付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法庭在宣判時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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