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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強積金保障 海員指違憲申覆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1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為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服務長達10年的一名船員,2年前接受公司安排,參與自願性供款退休金計劃。但該船員去年遭解僱後,信德沒收公司供款約8萬元。於是,該船員到積金局投訴。但局方回應,根據《商船(海員)條例》,受僱於船隻工作的海員不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障。船員認為,有關決定違反《基本法》及憲法,昨日入稟司法覆核,期望推翻決定。

 入稟狀指,申請人林貴榮(譯音),自2000年1月13日起,於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海員,一直受惠於公司僱員積金計劃。至2009年,公司決定更改處理強積金的銀行,把所有員工戶口轉走。而申請人則於《商船(海員)條例》下,可被訂為「豁免」員工,於同年12月,接受有別於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的退休金計劃。至於在11月30日前,公司為他供款的積金金額,有8.1萬多元;申請人自己供款的7.5萬元,則可自行取回。

去年遭解僱 積金遭充公

 入稟狀指,申請人於去年4月15日遭解僱。而前公司把早前8萬多元公司積金供款充公。於是,申請人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投訴。但局方於去年11月12日回覆,根據《商船(海員)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不適用於受僱於船隻工作的海員,所以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有權取回積金供款。申請人不滿意有關回覆,再去信投訴,但得到同樣回應。

 申請人於入稟狀表示,他是香港永久居民,憲法賦予他有權享有退休福利,但《商船(海員)條例》沒有為在該條例下受僱的員工提供退休福利保障,也沒有提供合理解釋。他認為,局方沒有詳細考慮有關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和憲法,要求入稟司法覆核,期望推翻有關決定。同時,由於申請人申請法援需時;而申請人於限期後入稟,所以同時申請准許延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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