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或中傷,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並於2009年7月10日起在港全面生效。
現時,少數族裔人士佔香港人口的百分之五。由於對某些族群的風俗、文化和語言不太熟悉,這或會令人對這些種族群體產生偏見和定型的看法。這些偏見有時會引致歧視、騷擾及中傷。
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香港有責任禁止及消除種族歧視。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香港亦有責任保障公約所訂明的權利在沒有任何歧視(如種族歧視或其他歧視)下得以行使。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他人的種族而給予較差待遇、作出種族騷擾和中傷,即屬違法。在《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這有助豐富香港的文化及增強香港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資料來源: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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