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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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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8年後假釋存變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據台灣《聯合晚報》報道,二次金改弊案中,台灣高等法院13日逆轉無罪判決,改判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對陳水扁來說,他已因龍潭購地案發監服刑,除非未來官司有再被判無期徒刑的可能,否則依照舊法有期徒刑上限只有20年、以及服刑過半得報請假釋的規定,扣除偵審中羈押和迄今服刑日數,最快在8年後,扁就「得」聲請假釋;但若判無期徒刑,至少要服刑15年,也就是13年後才有可能假釋。

貪污犯獲釋機會較高

 台灣法界人士表示,雖然扁最快在2019年底,符合得報請假釋的門檻,但在假釋實務上,除非扁在監獄表現良好,且有悛悔實據,綜合社會觀感,才可能在服刑逾二分之一假釋門檻一過,就獲假釋的可能。至於服刑滿二分之一,得假釋僅是必要條件,能否假釋,最後的裁量權仍在監獄和「法務部」。

 台「矯正署」官員表示,相較於暴力累犯和其他重大刑案,貪污犯被為歸類為較無再犯之虞的一群,只要假釋出得了監獄的「假釋審議委員會」,獲假釋的可能性就相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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