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今日開會討論新居屋定價及補價方案,5個討論方案中,大部分的補價金額都會比現有的居屋低。新居屋補地價的方式較舊居屋有明顯差別,享受過多的公帑優惠,對舊居屋業主存在不公平,不僅容易引起社會爭議,更有可能招致司法覆核。基於公平原則及善用公帑的考慮,當局應一視同仁,新居屋應繼續沿用舊居屋的補地價政策。此外,日後居屋出售的對象,則應改變為限定為相同的合資格人士,確保居屋符合照顧中下階層市民置業的原則。
新舊居屋最大的差異是補地價計算方式有別,前者是將單位購入時的資助額,視為對業主的貸款,不按物業市場往後升值而調整,日後買家轉售,只需償還未繳款額,而毋須再如現在按購入折扣補回地價;後者則多年來沿用出售時市值折扣計算補價,房委會收回款項可分享物業升值的利潤。因此,新居屋不論採取房委會建議的任何一種補地價方式,日後出售時需要向政府補回的地價遠較舊居屋少得多。
新居屋的補地價安排可以令業主全數享受樓價升值的得益,對小業主固然有利,而且有促進居屋流轉的效果,卻極可能激起舊居屋業主爭取同等待遇,衍生連串爭議。現時本港25萬個舊居屋簽訂的買賣合約,已註明採用根據《房屋條例》和合約條文訂定的方式補價,按照法律精神,舊買家有履行原有合約的法律責任。一旦更改,不單會違反合約及法例規定,同時對6萬多個已補價單位的業主及正進行補價程序的業主又造成新不公平。再者,眾多享受不到任何房屋津貼的中產人士,也會質疑當初已經享受了一次優惠的買家,應否再享受新優惠。新居屋補地價政策的變動可謂牽一髮動全身,甚至惹來司法覆核,政府有意助市民「上車」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其實,新居屋數量只是數千戶,與舊居屋相比相差甚遠。舊居屋補地價政策實行20多年行之有效,既能扶助中下層市民置業,又比較有效保證公共資源善用,為免新舊居屋因補地價政策的不同而製造新的矛盾,當局實在不宜改變居屋的補地價政策。另外,居屋屬於福利性的房屋,新舊居屋的出售對象同樣也應是相同的群體,都應該是受一定資產限制的人士,這樣才能保證居屋是運用公帑照顧特定階層的性質,而非淪為炒賣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