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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寶瑤)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建議在嚴重罪案審結後,如果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或者審訊過程有人曾經作假證供、或者妨礙司法公正而令法庭作出無罪的裁定,執法機關在取得刑事檢控專員准許後,可以再次調查及檢控原先獲判無罪的被告。法改會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而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昨日就去年3月發表的諮詢文件發表報告書,建議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報告書認為,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
石永泰:非廢除原有規則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寬。
《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解釋,法改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是建議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放寬這項規則。他舉例指出,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他相信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以處理在有些情況下因嚴格遵從該項規則而有可能引起的不公,並回應公眾關注。
措施保障新例不被濫用
石永泰強調,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措施包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的權力,以及執法機關須先要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才可再次調查獲判無罪的人等;而控方亦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根據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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