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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1993年4月1日相關報道。
1993年3月31日,全國八屆人大一次會議莊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此澳門進入了後過渡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域由澳門半島、�恭J島和路環島組成,總面積約18平方公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被葡萄牙人逐步佔領。恢復澳門主權,維護祖國領土的完整,是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1987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這次全國人大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使澳門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一頁。這部法律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的又一部創造性傑作,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總方針和中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的統一,又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高度自治的權利,因此基本法的制訂和頒布為澳門主權平穩交接和今後的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典,不僅澳門居民,而且內地居民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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