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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on除了計錯數須下調盈利,引發投資者恐慌性拋售,公司又被美國消費者控告其優惠券有效期過短,有違消費者條例。Groupon同意支付850萬美元(約6,600萬港元)和解,於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1日購買Groupon禮券者,可兌回過期禮券或從和解金額中退款,並承諾未來3年間,少於30天內到期的優惠券不會多於全數的10%。
案件上周四於聖迭戈聯邦法院提堂,原告對Groupon提出17項指控,指Groupon及其零售商出售優惠券的做法違反聯邦保障消費者條例,如《聯邦信用卡問責、責任和訊息披露法》禁止禮品卡出售的到期日少於5年。
原告指出,Groupon「製造緊急情況」,迫使消費者匆忙購買短時間內到期的禮券,同時不向消費者退回現金等。 ■路透社/彭博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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