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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就中石化(0386)和新奧燃氣(2688)財團收購中國燃氣(0384)一事,香港證監會昨發表公告指出,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今年3月26日作出的若干聲明雖然並不構成《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18.3所指的「不提高要約價格的聲明」,但在中石化及新奧能源(一併稱為「要約人」)是否排除可能會提高他們就中國燃氣的股份及期權所提出的全面收購要約價,含糊不清及造成不確定性。
委員會規定,要約人必須發出澄清公告,及具體地說明他們會否排除提高要約價的可能性,聲明須於4月3日下午6時前,或執行人員可能同意的較後時間之前作出。傅成玉當日表示,中國燃氣的收購價已經反映市場的公允價值,不能支付高於市價的價格。而中石化和新奧兩間公司在4月3日發聯合聲明,指傅成玉的言論不構成收購守則規則下「不提高要約價格」的聲明,並保留修改收購要約條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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