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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薦人監管 保障投資者權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4-23]     我要評論

「爆煲」半新股洪良國際在上市僅3個月便遭證監會指令停牌,招股書被指嚴重誇大,其保薦人兆豐資本被撤銷牌照及罰款4200萬元,成為歷年最重的處分。事件暴露目前監管保薦人制度存在漏洞,未能評估上市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損害投資者利益。為維護本港金融中心信譽,保障股市投資者的利益,當局必須加強對保薦人監管,一方面大幅提高罰則,要求違規保薦人負上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另方面重整現行由金管局及證監會各自監管的機制,統一由證監會負責監察、調查等工作,消除現時「一業兩管」的弊端。

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保薦人肩負起調查、核查、推薦、披露、督導以及擔保等職責,協助當局及廣大投資者了解該公司的財務情況,責任重大。然而,兆豐資本在保薦洪良國際上市時,卻被揭發盡職審查不足及未能達標,未能獨立及不偏不倚地辦事,盡職審查工作的審核線索不足,未有充分監督員工,違反保薦人承諾及向香港聯交所申報不實聲明等五宗罪,說明其在保薦工作上嚴重失職,令到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更令本港金融中心聲譽蒙污。證監會的重罰絕對有必要,對其他保薦人產生警惕作用。

應該看到,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近幾年的新股上市集資額更名列全球第一,但在集資表現亮麗的背後,卻屢被揭發上市公司的招股書及財務報告存在各種問題,不少誤信報告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本港要發展並鞏固金融中心地位,必須不斷加強制度監管,整頓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利益,否則光是吸引新股上市,但保障機制卻未能同步配合,不啻令港股變成一個大型賭場,最終只會損害外界對本港金融中心的信心。

這次兆豐資本事件,正暴露現行保薦人制度的漏洞及不足。在本港的上市機制中,保薦人負責審查上市公司,如果對保薦人自身未有足夠的監管,會令到部分專業水平不足、甚至專為一些財務狀況不健全公司上市抽水的保薦人可以濫竽充數。證監會的執法固然應該支持,但改革制度更為重要。當局應參考其他股票市場的做法,如美國要違規保薦人負上刑事責任,而英國則只限民事,本港也應對違規保薦人施以更重的懲罰,包括對疏忽職守以至造假數者作出刑事檢控,以加強阻嚇力。同時,目前本港對保薦人監管由金管局及證監會兩個部門分別負責,雖然兩者的執法尺度不一定存在差異,但在「一業兩管」之下,難免會影響監管及執法的效能,當局也應研究將所有保薦人撥歸證監會統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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