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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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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與創意平衡 「惡搞」須有底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4-27]     我要評論

政府提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把條例涵蓋至網上侵權行為,但引起網民憂慮,擔心打擊網上二次創作和戲仿作品,要求豁免網絡「惡搞」。政府則表示在訂立豁免前,有必要展開諮詢。

將版權條例涵蓋至網上侵權行為,用意應是針對非法上下載無王管的現象,堵塞網上侵權的漏洞。然而,打擊網上侵權應與保障網絡創作自由取得合理平衡,對於一些不涉及經濟損害,以及不涉及人身攻擊和誹謗的二次創作和戲仿作品,應該給予一定的空間。對於是否豁免「惡搞」的問題,由於現時國際上仍未有統一的定義及法律處理方法,因此,政府展開諮詢有其必要。但「惡搞」是有道德界限的,涉及人身攻擊和誹謗的「惡搞」是不道德的,應該有所限制。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否認修訂《版權條例》是針對二次創作,他澄清對《草案》的一些誤解,指出網民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不會招致刑責,沒有將下載活動刑事化,政府不可單方面繞過版權擁有人提出檢控,現時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草案》所影響,本港也從未有針對網上發布二次創作和戲仿作品的刑事案例。

若侵權者屬牟利,或侵權行為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才要負上刑責。例如2005年古惑天皇陳乃明上載 3齣侵權電影,被裁定「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最後被判監。將版權條例涵蓋至網上侵權行為,不過是讓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適應網絡世界的發展。網上侵權行為會否需要負刑責,要考慮是否牟利、經濟損失大小、抄襲程度及發布範圍等。

也要看到,二次創作和戲仿作品不一定構成侵權,也一般不會替代原作品,因此不會對其合法市場造成負面影響。有見及此,政府已進一步提出修訂條文。按這項修訂,如個案並不涉及經濟損害,將難以提出檢控。因此,政府稱目前在網上不會招致刑責的作品,在新法例下同樣不會墮入刑網。

但是,若探討「惡搞」是否需要負刑責,則問題複雜。政府在參考澳洲、加拿大、美國及英國等國家的情況後,發現上述國家均花上很長時間研究有關課題,同時目前仍未有關於「惡搞」案例及豁免的清晰界定。因此,政府暫不考慮在新修訂草案內加設條文,而是會先作諮詢。事實上,市民修改原作品針砭時弊,或對流行文化作品進行二次創作,這已形成網絡世界的潮流。同時,「惡搞」是有道德界限的,若「惡搞」涉及人身攻擊和誹謗,起碼是不道德的。在現實世界,這些行為可能要負刑責,網上的這些行為也應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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