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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審閱合同時發現,是不公平協定。網上圖片
廠區儲存有15噸多液氨,如果這些液氨發生爆炸造成職工傷亡,廠方概不擔責,如此內容的合同你會簽嗎?近日,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瓦崗肉聯廠的職工們,被該廠長強令簽訂了一份這樣的合同。 ■《大河報》
當記者來到該廠門口時,有數十名職工正憤憤不平地圍在該廠大門口。在一間大辦公室內,幾名職工正伏案審閱和簽訂合同。
「我是2009年來廠工作的,原先的勞務合同條款一直都比較合理,可不知為什麼今天廠長突然把我們召集到一起,要求我們重新簽訂勞務合同。我瀏覽了一下合同的內容,被合同第六項違約責任中的第4款『如遇非單位原因引發液氨儲罐爆炸,導致乙方傷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嚇了一跳。」
員工表示不滿
該廠辦公室人員楊菲指著該條款說,「這種條款不僅完全地侵犯了員工的利益,也違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雖然廠裡的待遇、工作環境都不錯,但面對這樣的勞務合同,我們肯定是不會簽的。」
隨後,記者找到該廠廠長陳書印。「我也是迫於無奈,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而新修的山西中南鐵路通道規劃的線路,距離我們廠的液氨儲罐的直線距離只有12米左右。」陳書印說,另外,根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標準,最低距離鐵路中心線35米,也沒有達到相應的距離標準。他們廠子的液氨儲罐有2個,原來都是經過安全設計規劃的。由於這些設備都是焊接或者地下管道施工的,本來就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如果火車通車後,長期產生的大幅度震動,也會將儲罐焊接管道震裂,引發儲罐液氨洩漏,後果不堪設想。
簽合同屬無奈
陳書印說,為了消除這個安全隱患,自去年七八月份,他們得到鐵路部門的施工消息後,就開始與設在湯陰縣政府的鐵路指揮部進行協商,如何才能處理和消除這個事故隱患,對方也曾答應在3個月內解決,但至今也未有結果。「我們只是一家小企業,如果發生液氨爆炸這麼大的事故,我們根本負擔不起70多名員工的傷亡賠償。我簽訂這個合同,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啊!」目前,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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