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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王海劍在庭審現場。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網25日電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對武漢特大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三個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一審被判死刑,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並確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2011年12月1日,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裝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後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爆炸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產損失10多萬元。
一審認為,王海劍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偉、王安安協助了王海劍的犯罪,屬從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一審判決後,王海劍、王偉、王安安三被告人均不服,先後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駁回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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